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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28日,有媒体报道,黄功吾(Nick Ut)的律师已向法国法院提交了一份详细的法律陈述,其中包括几位关键证人的证词。该案起因是纪录片《The Stringer》中的相关指控:这部由VII基金会制作、由摄影记者加里·奈特(Gary Knight)主导的纪录片,带领观众进行了一场调查,并得出了一个令人震惊的结论:摄影师黄功吾并未拍摄《战火中的女孩》——那张让他获得普利策奖的照片彩报中心图库图片,而籍籍无名的特约摄影师阮清艺(Nguyen Thanh Nghe)才是该照片的真正作者。
记者联系了曾获得普利策奖的美籍华裔摄影师刘香成,刘香成曾在美联社工作,在洛杉矶时与黄功吾曾有共事,也曾与霍斯特·法斯(Horst Faas)——当时西贡美联社的摄影总监相识。“照片拍摄时我正在大学读书,因为不在场,我无法根据猜测判断。”刘香成说。但他分享了美联社底片储存的规则,因为摄影记者拍的胶卷太多,所以社里只会存发布图片底片与前后各一张,一共三张底片。他认为,对底片的技术测试是判断的最好方法。
2025年3月的一天,澎湃新闻记者许海峰在林路家中众多摄影画册中见到这幅原作,照片尺寸在16英寸左右,使用了传统冲洗工艺,背面均有黄功吾的英文签名。林路是上海师范大学教授,著有数十本摄影专著,传播摄影文化和历史。此前提到的2019年1月黄功吾在沪上做的一场摄影“工作坊”,林路作为上海摄影界代表接待了黄功吾。“那两张照片是黄功吾相赠的。”林老师说。
根据美联社2025年5月6日发布的一份调查报告中显示,该照片疑似是用宾得相机所拍,而黄功吾在很多报道中提到他主要使用的是两部徕卡与两部尼康。那份调查报告提出了诸多疑点,但美联社称彩报中心图库图片,只有当确凿证据表明声称拍摄该照片的人并未拍摄时,才会删除有争议的署名。美联社调查中分析的证据没有达到这一标准。因此,这张照片的署名将保持不变。而在纪录片提出质疑后,世界新闻摄影大赛(荷赛)于2025年5月16日“暂停”了黄功吾的署名。荷赛基金会启动的内部调查称,由于无法完全排除其他几位摄影师拍摄的可能性,无法再维持现有署名。
阮清艺曾在《The Stringer》2025年1月于圣丹斯电影节首映后公开现身。在映后问答环节,他通过翻译明确表示:“我拍了那张照片。”影片中的另一位关键人物卡尔·罗宾逊(Carl Robinson)也在当日的问答环节中表示:“我不想在这个故事出来之前就死去。”在纪录片中,罗宾逊的供词指控美联社首席摄影师霍斯特·法斯当时决定将照片署名给黄功吾。这些是两人在公开场合少有的发声。
国外摄影新闻网站 PetaPixel 于3月2日曾披露了黄功吾的声明。黄功吾在声明中写道:VII基金会和Netflix发布那部声称我没有拍摄《凝固汽油弹女孩》(即《战火中的女孩》)照片、并宣称我对此撒谎50多年的影片,给我和我的家人带来了巨大的痛苦。这些指控直击我的灵魂。我的整个职业生涯都建立在讲述真相之上,常常冒着巨大的个人风险。作为一名越南裔摄影记者,我曾无数次身处险境,只为忠实地、诚实地记录历史——从越南战争开始直至之后。我衷心感谢世界各地众多站在我身边的朋友和同事,并特别感谢法国的朋友。他们的支持对我来说意义重大。在一个周围人都了解我的工作和为人之处寻求正义,是再自然不过的事。我知道总有一天正义会得到伸张,届时我们所有人才能如释重负,内心也能重获平静。
案件证人还包括美联社办公室秘书涂佩斯(Tu Pease),她负责记账并支付自由摄影师稿费。纪录片声称,西贡的美联社摄影总监霍斯特·法斯仅支付了阮清艺20美元作为拍摄酬劳。涂佩斯在宣誓证词中驳斥该说法,称她目睹情绪激动的黄功吾将胶片交给暗室师石崎·杰克逊,且她是美联社唯一给当地特约记者支付报酬的人,保留了全部付款记录并发送至纽约美联社办公室,她表示法斯绝不会为这张照片支付如此微薄的金额。
该文件同时聚焦纪录片核心人物、图片编辑卡尔·罗宾逊。黄功吾的律师詹姆斯·霍恩斯坦(James Hornstein)与马丁·普拉德尔(Martin Pradel)辩称,罗宾逊1972年曾反对发布这张照片,其妻子与家人为越南人,西贡沦陷后家庭遭受重大影响,此后对黄功吾产生怨恨与敌意。文件收录了罗宾逊2019年出版书籍《莲的咬痕》(The Bite of the Lotus)节选,书中未否认黄功吾为照片作者,但表露了对黄功吾、美国与美联社的不满,罗宾逊曾被美联社解雇。

被告是否构成价格欺诈?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三)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本案中,被告在微信小程序第三方平台销售页面上3月14日到3月15日1晚的“行政城景大床房(超大空间+迷你冰箱)”(无餐食)1间存在两个价格,销售价格为508元,被比较价格为749元,未标明被比较价格出处。经庭审核实,被告涉案房型从未以749元价格销售过,该价格为虚构价格,因此被告提供虚假被比较价格,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构成价格欺诈。
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原告主张被告退还(编辑注:差价)249元,并支付惩罚性赔偿747元的诉请未超出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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